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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宝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11号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9门。法定代表人:袁少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宝松。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美慧、人民陪审员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宁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