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全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远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全邦实业有限公司,宜兴市远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上海全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6932号6幢145室。法定代表人王红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涵,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远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耿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强,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全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邦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远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邦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全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邦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全邦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邱培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