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新红与被执行人史春杰、史春龙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红,史春杰,史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新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春杰,男,汉族,现服刑。被执行人史春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新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春杰、史春龙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212.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刑一终字第000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俐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