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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佘国辉与包谷友、江枝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国辉,包谷友,江枝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佘国辉,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包谷友,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现住屏南县。被执行人江枝容,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现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佘国辉与被执行人包谷友、江枝容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209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谷友、江枝容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