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雷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雷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元珍。委托代理人任建辉,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岳峰。被告深圳市雷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喜斌,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港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雷凌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长沙三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