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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丹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杨丹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