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1632号申请执行人沈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某离婚。婚生长子李某甲(2003年7月3日生)、次子李某乙(2006年12月31日生)均由申请执行人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执行人沈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李某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西域名都小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归被执行人沈某所有,该房所欠按揭贷款由被执行人沈某偿还。如上述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负担。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被执行人李某应积极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16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