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左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刚。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秦新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元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