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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左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左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刚。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秦新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元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