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424号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志刚。委托代理人聂华林,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定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永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10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