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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燚诉赵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燚,赵建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737号原告张燚,男,。委托代理人卢振国,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建庭,男。原告张燚诉被告赵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燚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建庭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燚诉称:被告赵建庭因工程用款,借我15万元,经催要,被告于2015年4月6日又换了借条,但是约定还款期限已过仍然不还款,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建庭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2015年4月6日所约定还款计划的时间逾期之后的按月息2.5分支付利息。被告赵建庭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赵建庭给张燚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燚15万元。还款计划:2015年4月12日还5万元,2015年5月6日还5万元,2015年6月16日还5万元,否则愿受月息2.5分计付”。张燚对该欠条的说明是,自2011年起,赵建庭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4月6日找到赵建庭,经过算账,赵建庭应支付本息共计22万元左右,赵建庭提出太多,为了让赵建庭早点还钱,经协商,双方确认赵建庭归还其15万元,赵建庭将之前的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了上述欠条。欠条出具后,赵建庭仍然没有归还。本院认为:被告赵建庭欠原告张燚借款15万元没有归还的事实,由赵建庭于2015年4月6日给张燚出具欠条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该欠条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逾期,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欠条约定的利息比例超出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赵建庭偿还原告张燚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分别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本金5万元,自2015年5月7日按本金5万元,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本金5万元,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计算至本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赵建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志强审 判 员  曹咏梅人民陪审员  张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