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商辖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与徐小马、糜红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小马,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糜红军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辖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小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纪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糜红军。上诉人徐小马因与被上诉人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糜红军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小马一审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徐小马、糜红军住所地均在句容市,案件标的额为200万元及相应综合服务费、律师费8万元,未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且本案系典当合同纠纷,在本辖区内无重大影响,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徐小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小马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典当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句容市,诉讼标的额亦在1亿元以下,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徐小马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宝华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