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雷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雷某。被告:蔡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