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雷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雷某。被告:蔡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