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杨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儿子陈某乙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基本稳定,但近十年来,由于被告沉溺于佛教,工余时间每天念经,每周去灵隐天竺,致使家庭生活冷却。在屡屡劝止和警告之下,被告仍然一意孤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11月,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2014年2月,原告搬离家中,租房生活,迄今分居已经一年半。期间原告与被告不断商量协议离婚,被告一直推托。原告认为,鉴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多年,绝无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儿子也已经长大成人,有独立的经济和生活能力,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港湾家园18幢2单元302室房屋;3.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近三十年,虽然平平淡淡,但也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近年来双方感情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并未彻底破裂,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了相关部门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明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基本稳定,但近年来因被告礼佛等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搬离双方居所另外租房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近三十年共同的婚姻生活,使双方产生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虽然产生了一定的问题,但礼佛与婚姻生活并不矛盾,也没有出现法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能够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和好还有可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