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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长君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长君,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初字第00128号原告邓长君,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委托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琴,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0号。法定代表人何安荣,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长君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邓长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长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长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邓长君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