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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肖某,女。被告: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以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