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有坤与林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坤,林小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藤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苏有坤,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清,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有坤诉被告林小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苏有坤负担。助理审判员 丰远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