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淑霞与崔英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淑霞,崔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齐淑霞,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崔英健,个体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齐淑霞与被申请人崔英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崔英健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登记在长春市庄生堂参茸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F56**号客车的扣押。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崔英健已提供现金担保,故对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英健所有的登记在长春市庄生堂参茸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F56**号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黄桂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