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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逯宪军与赵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宪军,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逯宪军,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赵江,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逯宪军与被执行人赵江所有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逯宪军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江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更名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