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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从祥与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赵从祥。被告:刘元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从祥与被告刘元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从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从祥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