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娄利娜、谢某1等与徐国正、耿彦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利娜,谢某1,谢某2,谢付炎,李菊,徐国正,耿彦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娄利娜,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谢某1。原告谢某2。原告谢付炎,男,195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原告李菊、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谢某1、谢某2的法定代理人娄利娜,女,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郏县王集乡兰庄3号。被告徐国正,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耿彦松,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利娜、谢某1、谢某2、谢付炎、李菊与被告徐国正、耿彦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利娜、谢某1、谢某2、谢付炎、李菊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娄利娜、谢某1、谢某2、谢付炎、李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利娜、谢某1、谢某2、谢付炎、李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陈尚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