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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5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某某,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353元。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田宏伟人民陪审员  孙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