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79号原告吴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