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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79号原告吴某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崇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