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837号原告卢某甲,女,200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法定代理人孟某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卢某乙,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以还在上学期间且被告卢某乙暂时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商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