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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6日生。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D8A**小型轿车,沿兰考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考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送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血醇含量为163.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王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机动车登记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兰考县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材料两份、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思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