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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生群与刘宏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生群,刘宏宽,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69-3号原告柳生群,男。被告刘宏宽,男。被告李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生群诉被告刘宏宽、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二被告履行了部分义务后查找不到,待找到二被告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生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林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