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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梁尔旭与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尔旭,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梁尔旭,男,42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永利,男,44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永利在西露天选煤厂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永利工资壹仟伍佰元(¥1500.00元),至扣清陆万伍仟伍佰柒拾肆元整(¥65547.00)。二、此款自(2015)元法执字第3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后开始扣留,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