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南委泉村人,住原籍,务农。被告赵某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南委泉村人,住原籍,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玉虎审 判 员 张永花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