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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福玲与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玲,黄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刘福玲,经商。被告黄俊强,经商。原告刘福玲诉被告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熊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