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福玲与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玲,黄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刘福玲,经商。被告黄俊强,经商。原告刘福玲诉被告黄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熊菊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