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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恩迈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思迈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49号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蓝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俊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思迈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熊忠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迈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明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传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萍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