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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练刚。委托代理人刘孝义。被告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山水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