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朴美花与李桂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美花,李桂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8号原告:朴美花。被告:李桂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朴美花诉被告李桂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朴美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朴美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朴美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朴美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