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民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祥梅与江苏腾飞特岗工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梅,江苏腾飞特岗工具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国工刃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字第00379号原告陈祥梅。委托代理人住锦旗。被告江苏腾飞特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村解放桥二队。法定代表人杨国喜,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镇江新区国工刃具厂,地址镇江新区姚桥镇迎滨村迎新4组。投资人杨良,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梅与被告江苏腾飞特岗工具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新区国工刃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梅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腾飞特岗工具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新区国工刃具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