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文启与周爱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启,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启。被执行人周爱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启与被执行人周爱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毛女与被执行人周爱国系夫妻关系,周爱国所应偿还之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毛女有共同偿还赔偿款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毛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陈毛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文启偿还所欠款项。三、本案诉讼费815元,执行费518元,也应由被执行人陈毛女一并交纳。四、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斌审 判 员 黄卫华代理审判员 肖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