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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班华好,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翰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覃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