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乃连与徐基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连,徐基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75号原告:陈乃连,农民。委托代理人:邹永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基茂,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乃连与被告徐基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陈乃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基茂的起诉。本院认为:陈乃连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连撤回对徐基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0元,由原告陈乃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