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进居与卢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进居,卢伟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进居,男。委托代理人萧炽辉,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玲,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坚,男。委托代理人黄义军,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进居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曾口头约定了仲裁协议,若双方发生争议,则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故该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碣民一初字28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被上诉人卢伟坚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如案涉借款发生纠纷不能协商一致解决,则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进居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高埗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伍小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