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068号原告张某,女,29岁。被告黄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张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