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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修林与南彭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353号原告:丁修林(曾用名丁修国),男,住微山县。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南彭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修林与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南彭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修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南彭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张汪镇经管站保管的资金和在枣矿集团田陈煤矿的土地塌陷补偿款7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修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南彭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张汪镇经管站保管的资金和在枣矿集团田陈煤矿的土地塌陷补偿款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