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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卢香格、刘海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香格,刘海曼,刘海波,高悦,张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2-4号申请执行人卢香格,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海曼,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悦,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张晓亮,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以(2015)河执字第56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亮名下牌照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晓亮名下牌照为冀J×××××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