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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志丹县民政局诉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民政局,杨柏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志丹县民政局,住所志丹县保安镇红都街。法定代表人宋利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振彦,男,汉族。被告杨柏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民政局诉被告杨柏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