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献县自岩建材租赁站与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自岩建材租赁站,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张成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献县自岩建材租赁站。委托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补清,职务总经理。追加被告张成义。原告献县自岩建材租赁站诉被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追加被告张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追加被告张成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自岩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追加被告张成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5元,减半收取44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立正审判员 李瑞章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