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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3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180-4号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义。委托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品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建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5.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杨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