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维刚与郭小和、郭远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金维刚,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小和,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远方,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金维刚与郭小和、郭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偿还申请执行人金维刚借款7万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维刚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小和、郭远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