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分别给付自200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4000元的利息及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7000元的利息;二、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给付申请人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金5000元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你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县支行有工资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某某的工资账户约80000余元,现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到期,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发现被执行人任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富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