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XX等与钟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牟淑琼,钟志强,唐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78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向飞,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牟淑琼,女,193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XX,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向飞,四川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志强,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唐苏娟,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钟志强、唐苏娟应支付XX、牟淑琼赔偿款310677.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6元,本案执行费4562元。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付被执行人钟志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应领取的川LBF8**轿车车损赔偿款19808.16元;二、依据(2015)乐中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扣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应支付钟志强、唐苏娟的9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征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