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万莉与万莉、徐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万莉,徐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住所地:随县柳林镇交通大道84号。负责人周品友,行长。被告万莉,农民。被告徐海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诉被告万莉、许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于2015年10月27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诉被告万莉、许海峰私下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0元,保全费用300元,由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承担。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