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世杰与苏辛彬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郭世杰,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苏辛彬,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杰与被告苏辛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世杰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郭世杰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郭世杰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