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2015)峨法执字第63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05)峨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各分得位于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外严沟(杉幼林)5亩,现已经长大成为用材杉木林。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义务对该杉木林进行分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卢某,申请执行人卢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双方种植杉木林在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外严沟与龙脑壳(具体面积以图纸为准),林改时已经把该地杉木林划在被执行人陈某的父亲陈世良林权证上。为此,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峨法执字第63号查封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某(陈某父亲陈世良)位于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那学屯外业沟面积为66.3亩杉林木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变卖、转让、抵押查封的标的物。现因被执行人陈某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不到现场未能对位于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外严沟(用材杉木林约10多亩)进行实际分割。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查封应分割的杉林木,本院已经查封了位于天峨县六排镇龙坪村那学屯外业沟面积为66.3亩杉林木。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对应分割的杉木林进行分割,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