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范长明、陈学平、钱志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苑长明,陈学平,钱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波,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兴斌,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苑长明,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学平,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钱志厚,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学平、钱志厚、苑长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苑长明、陈学平、钱志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