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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桂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桂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前锋新村4号楼7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徐增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玥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珍,女,汉族,1955年7月5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高新街道前锋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桂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前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